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云南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银行账户审批及备案工作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需报专员办审批的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收入汇缴账户;

  3、改类账户;

  4、外汇账户;

  5、党费工会账户;

  6、其他存款账户。 

  (二)需报专员办备案的账户:

  1、定期存款账户;

  2、贷款转存款账户;

  3、保证金账户;

  4、银行账户新开户备案;

  5、银行账户的撤销。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时,须由驻滇的二级预算单位统一向我办申报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后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并按开立账户不同,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编办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社团法人需提供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上级单位批复文件等;

  2、收入汇缴账户:需提供收缴的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3、党费工会类账户: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复党组织机构或工会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4、房改类账户:开立维修基金和利息账户的单位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复印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提供住房管理中心批复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材料。

  5、外汇类账户: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开立外汇账户或外汇限额账户的批复文件或外汇批复核准件,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存款账户:需提供开设其他存款账户充分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异地、异址办公非法人单位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需提供本单位及异址办公场所房屋登记表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社会团体组织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非法人行业分会成立的证明材料;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其他存款账户用于经营管理核算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案类账户备案时,一般需报备以下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电子文档;

  2、定期存款账户备案,需提供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的定期存单的复印件。

  3、贷款转存款账户备案,需提供取得贷款的协议证明材料;

  4、保证金账户备案,需提供允许开立保证金账户资格文件的复印件;

  (三)预算单位发生银行账户变更事项,如果为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等核心要素发生变更,视同新开立账户办理,同时做原账户撤销备案;其他如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因银行原因发生的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变更等情况,只需按备案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四)预算单位发生银行账户撤销事项的,一般需申报以下撤销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单位备案表》及电子文档;

  2、银行账户撤销通知单、利息清单及账户内余额专款凭证。

  三、办理流程

  (一)账户审批流程

  1、预算单位在本省有二级主管部门的,通过二级主管部门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没有二级主管部门或自身为二级预算单位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说明本单位账户现状、新开账户原因及其他说明事项,并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同时提供相关账户的开立证明材料;

  2、我办收到预算单位申报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完整的前提下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完成审批程序,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证明;

  3、预算单位在取得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持批复书和相关材料到银行开立账户。

  4、如经我办批复的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开设的,需及时向我办说明情况,做撤销处理。

  (二)账户备案流程

  1、审批类及备案类账户,在开立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电子文档向我办备案。

  2、预算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因开户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开户行名称等变更事项及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相关证明材料。

  3、我办收到预算单位备案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受理备案资料当天完成备案程序。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