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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银行账户审批
   1、审批范围
   中央各部门所属驻滇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驻滇事业单位,驻滇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驻滇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审批:
  (1)2003年已开设需继续保留使用,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银行账户;
  (2)2003年后新开立银行账户的;
  (3)已审批账户确需延长银行账户使用期的;
  (4)不同的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驻滇预算单位,重新开设银行账户的;
  (5)变更开户银行的。
   2、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以及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并有规定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3)相关证明材料。
   3、操作规程
   1、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实行“三审制”,即:经办人初审、处领导复审、办领导审定的工作制度。
   2、中央驻滇预算单位与云南专员办对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待财政部将审定结果函告云南专员办后再做处理。
   3、本办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对同意开设的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4、《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签发后,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到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财政部批准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在开户后3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云南专员办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银行账户的备案、变更和撤销管理
  (一)账户的直接备案
   对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开设的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保证金账户等,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应在开设账户3日内写出书面说明,并填写《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云南专员办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账户的变更备案
   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3日内写出书面说明,并填写《备案表》,附电子文档报云南专员办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1、变更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的。
   2、中央驻滇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它开户数据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中央驻滇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
   5、其它按规定不需报经云南专员办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账户的撤销备案
   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撤销事项,应在3日内写出书面说明,并填写《备案表》,附电子文档和开户银行证明,报云南专员办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我办监督中央驻滇预算单位按规定处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
   1、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我办已审批同意,原账户撤销的。
   2、不同的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驻滇预算单位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我办已审批同意,原账户撤销的。
   3、中央驻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4、中央驻滇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5、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6、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被撤销的。
   四、监督和管理
   我办将根据中央驻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加强对中央驻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我办将根据《办法》、《补充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银行账户年检
   1、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1)各中央驻滇预算单位报送年检的报告。
  (2)各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填制的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
  (3)中央驻滇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a、拥有超出《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银行账户;
   b、存在未按规定报批开设的银行账户;
   c、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单、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d、存在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
   e、存在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
   f、存在出借、出租的银行账户;
   g、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情形。
  (4)承诺书,以承诺所报账户、资产负债表之真实、完整。
   2、操作规程
  (1)中央驻滇预算单位提出年检申请,报中央驻滇二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统一报送财政专员办;无在滇主管预算单位的中央驻滇预算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办。
  (2)财政专员办收到年检资料后,于5月30日前完成全部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上报财政部。
   六、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业务二处  蒲昊  明涛
     联系电话:0871-3619401   0871-6363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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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